非常情况下基金投资中法律风险的战略性防控建议

2020-06-02 10:07:55

面对当前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这一非常情况,不少基金不由自主的进入了一个尴尬境地,如何在当前非常情况下发展投资业务?投或不投?如何投?如何更好的投?如何考量管理好基金投资中的法律风险?更有甚者,疫情没有了,拟投资企业也没有了,基金也可能无力维系乃至清算注销了。为此,笔者根据长期的基金法律服务经验,从“管理+法律”的角度出发,提出有关战略层面的普适性【1】法律风险防控建议,以期能在基金行业的宏观层面上防控管理好相关法律风险,亦期能对基金投资暨企业融资的长远发展有所帮助。当然该等防控建议对基金在面临其他非常情况进行投资时也可借鉴使用【2】。

一、优化基金投资战略计划

首先,近期诸多企业的复工和发展受到了疫情的较大影响,部分行业的产业链甚至面临灭顶之灾;其次,国内政策环境也出现了新的动向,国家和地方也出台了诸多政策文件;再次,大多基金已在疫情前制定了2020年的投资计划,同时考虑基金存续期和不同发展阶段的影响,此时基金管理人、出资人等相关方有必要适当优化2020年的战略计划,切实结合基金的内外部环境合理设定或优化目前投资目标。从而减少基金投资计划无法实现的风险,降低基金管理人考核方面的风险。

二、综合分析投资政策规定

如前所述,近期国家和地方政府均针对目前的非常情况出台了不少政策文件,既有疫情防控的,也有支持企业行业发展或金融方面的。考虑到该等政策规定的有效期限不同,效力区域亦不同,对企业的影响程度更不同,故此时基金应按照具体投资项目重新评估相关政策环境及其影响程度,如此一方面既可筛选剔除存在硬性投资障碍的企业,另一方面也能降低基金投资时的法律障碍,从而保障基金投资时的合规性。部分涉外企业此时还应充分研讨外国政府乃至国际组织有关疫情的政策规定。

三、科学评判企业投资价值

新冠肺炎疫情等非常情况下,企业的发展情况不一,区域情况不一,分支机构情况亦不一,受限于疫情影响因素之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基金此时的投资应对拟投资企业进行价值重置或复核,必要时可通过大数据模型及国内外可比公司综合分析,一方面科学剔除疫情对企业运营指标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疫情对企业长远的影响,全面反映其真实客观价值。笔者建议基金此时的投资可借鉴资产评估方法,采用两种以上的估值方法,必要时可采用更加稳健客观的估值方式。当然基金投资时应据实设定一系列的否决性因素,如目前企业运营受限或生死未卜、业务或人员对疫区过于依赖或集中、资产被征用、专有技术被强制许可等。

四、审慎分析既有书面约定

基金投资时多与被投资企业等相关方签署一系列的书面约定,有时相关文件的跨期较大,但大多尚无有关疫情等非常情况的约定【3】。此时基金往往面临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如基金投资难以或无法推进、投与不投的纠结、疫情导致企业业绩及估值的失真问题、投融资中的单方或双方违约等。为此,首先基金针对具体的投资项目应全面梳理既有书面约定,降低基金本身的重大违约之风险;其次基金还需与投资标的企业加强沟通,针对疫情等非常情况,如估值调整、股权回购、业绩承诺、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情势变更等情形进行补充约定,从而科学合理的划分各方权义,明确责任归属;再次基金应适当预判基金投资后企业的后续发展态势和风险,并及时作出约定。此建议也有利于基金对潜在争议纠纷的有效防控。

五、保持相关方的有效沟通

基金投资过程中涉及多方利益,疫情防控情景之下更是如此,为此基金本身要与相关各方做好有效的沟通,从而降低相关法律风险。主要建议如下:

1、加强与基金投资人的沟通,优化或确认基金战略发展和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必要时可补充完善合伙协议等相关制度文件;

2、加大与被投资企业的沟通,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科学预判后续发展态势,从而防止信息失真而导致的投资失败等风险;

3、保持与中基协的有效沟通,近期中基协针对当前疫情就基金/产品登记备案和管理等出台了不少新的政策意见;

4、促进被投资企业与其行业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有效沟通,此举不仅能降低被投资企业经营风险,同时还能促进其又好又快的发展。

六、优化完善基金投资机制

疫情等非常情况给基金提出了诸多挑战,如此时基金投资人及管理人对非常情况的预计不足(即相关制度规定中对疫情等非常情况未能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额度、投资期限、管理费用、绩效考核等方面)、现场尽调的受限(难以通过网络或大数据进行替代或等同性尽调)。故建议基金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基金投资机制:1、健全基金投资方面的相关约定,及时制定疫情等非常情况下的应急投资预案,堵塞基金投资时的风险漏洞;2、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升基金投资的效率和效果; 3、完善基金投资时的尽调和投资决策方式,如借鉴音视频、人工智能、网络和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技术;4、借鉴国外基金投资机制,创新基金本身投资机制,进一步培育基金投资方面核心优势。

七、促进基金与投资标的双向赋能

疫情等非常情况对基金投资的影响至少是双向的,一方面对被投资企业造成重大影响,另一方面也对基金本身造成重大影响,从而最终影响了基金的投资。两方之中的任何一方遭受重大影响均将对基金投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基金只有不断的“募投管退”方能生存发展。某种程度上,基金和投资标的属同一利益共同体,故基金和投资标的之间可双向赋能,一方面基金可借助本身的投资企业资源为其提供供应商、客户市场、技术研发、投融资政策、政策研究等方面的资源和支持,从而更好的促进投资标的的健康发展,降低基金投资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基金也可协调被投资企业为基金的“募投管退”提供相应的资源支持和法律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建议。如此基金和投资标的企业之间的双向赋能可促进双方的协同发展,从而降低基金投资时的法律风险。

    笔者认为,目前国内外面对的疫情等非常情况不一,基金本身情况不一,基金投资进程不一,拟投资企业亦情况不一,各基金在借鉴上述防控建议的同时,还应针对具体的投资项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更好的管理防控好基金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1】不同的基金尚需根据具体情况借鉴或选择使用相关防控建议,不可一概而论。

【2】当然针对擅长投资非常情况下企业的基金则应另当别论,某些特殊行业的企业也可能在非常情况下反而有更好的发展。

【3】国内诸多基金的投资文件也仅仅简单约定了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通用型条款,但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具体内容、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大多约定不明,乃至无任何约定。


律师介绍

董庆华律师,睿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证券与资本市场部副主任,睿扬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法律援助团成员,擅长从事企业投融资、改制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资、股转系统挂牌等法律服务。董律师具有工科学士、法律硕士及MBA学位,同时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经典案例:

1、企业上市项目曾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中国重汽集团海外红筹上市、华能澜沧江上市、华电重工上市、滨化集团上市、天威保变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2、并购重组项目曾为国家电监会920项目、西部资源重大资产重组、神雾集团增持神雾环保股份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3、股转系统挂牌项目曾为万通液压等二十余家企业在股转系统挂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4、私募基金业务曾为光大金控、泰康资产、达晨文化、鹏润投资、航天基金、中海投资、韩投创投等基金的对外投资提供法律服务,亦曾为北京海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翔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鹏泓昌(北京)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私募基金的登记及变更等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董庆华律师先后担任过多家政府机关、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的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法律服务领域包括金融、能源、汽车、电力、医疗、化工、机械、重工等行业。曾办理了多起经济、民事案件。